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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机局关于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完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信息

   2015-11-27 山西省农机局7410
核心提示: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完善农机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信息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完善农机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信息的通知


 

 


 

晋农机装便字(2015)68号

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为落实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机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我局从即日起在“山西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加装了“推广鉴定证书管理”模块(具体操作见附件1),各农机生产企业须在2015年12月10日前在本系统中完善企业所有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信息,否则系统将自动封闭未完善信息的产品。

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2号)精神,因农业部正在开展农机鉴定制度改革调研论证工作,自2014年9月以来暂未发布有关农机推广鉴定的农业部公告和发放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为不影响工作进程,请相关生产企业将《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4年下半年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审核情况的通报》(农机鉴〔2015〕10号)及附件中本企业产品所在行标注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为PDF格式上传到推广鉴定证书栏目,视为取得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待获证后请相关企业及时联系我局进行更换上传。系统中证书号暂填为:农机鉴〔2015〕10号,发证日期为该文件下发日期:2015年1月9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8日。

各农机生产企业须如实填报所有农机补贴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所列的有效期信息。各企业对填报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从严从重处理,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   操作说明.doc



 

山西省农机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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