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函[2015]132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近期,部分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发函请示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超过产品销售价格30%能否给予办理补贴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补贴政策实施规定,农机产品的补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产品补贴额的确定,是按不高于同档所有产品近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同档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不同,造成补贴比例有的高于30%,有的低于30%,均属正常现象。如不同企业同一档次补贴产品的市场销售价分别为2万和4万,平均销售价为3万元,按照平均价格30%比例确定该档产品补贴额为9000元,对上述两款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分别为45%和22.5%。
农业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测定补贴额时,会成立专家组,确定补贴产品的补贴额并发布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额,会同补贴产品信息一起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因此,各地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按照系统中的补贴额办理补贴。
我省对薄弱环节的部分机具实行了省级累加补贴,考虑到这些农业产业效益较差,可能有少数产品补贴额较高。农机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随时都在变化,加之少数企业缺乏诚信,随意降低配置、减少生产成本、低价销售抢占市场,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等违法违规现象,目前,农业部正在着手完善补贴额确定机制,制定针对企业失信的处罚规定,我省也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2016年,针对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部分品目补贴比例偏高的问题,我省将适当给予下调。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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