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机办〔2015〕120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广西农机监理总站、农机鉴定站:
为提高农机生产水平,区局决定,加强对微型拖拉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微型拖拉机范围的各类微型拖拉机产品,继续保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之中。
二、不符合微型拖拉机范围的各类微型拖拉机产品以及已经停止生产该类产品,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之中(附件)。各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同时停止此类微型拖拉机产品注册登记、发牌发证。
附件:不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的微型拖拉机产品及企业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