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去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银监会、农业部的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农机租赁。去年4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了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的重要性。7月,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8月,农业部出台通知,鼓励推动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服务。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明确提出要“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2014年,农业部也联合农银租赁在广西和新疆,针对甘蔗、棉花大型收获机械开展了农机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一些地方如黑龙江、吉林等也积极开展了农机金融租赁业务试点。
但是,一些政策性问题仍是制约农机金融租赁业务的“瓶颈”。如目前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在补贴对象范围内,因此无法在直接购买农机开展租赁业务时享受补贴。同时,进口农机的海关监管政策也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有所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此番出台加快金融租赁业务的相关措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业内人士分析,政策助推农机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将会有利于解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购机的难题,更大程度上激发购机潜力,也将利好农机化整体发展。据测算,未来几年农机租赁的市场容量将达到百亿元级的规模。农机租赁的范围也将对接农业产业链,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