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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关于调整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核心提示:桂农机办〔2016〕7号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

桂农机办〔2016〕7号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5〕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施行近一年来,总体效果良好,社会满意度有所提升。为更好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根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双高”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补贴对象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限额

实施年度内,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限额保持不变,但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的规模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限额调整为:规模种植大户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5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1000万元。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补贴审核把关,强化监管措施:

(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等,下同] 申请购机补贴时,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租赁服务)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给予购机等政策扶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申请中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如下额度的,需经集体研究审定后,方可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1.超过3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三)加强核机验机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真实、到位。

(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机具进行跟踪了解。有条件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配备卫星定位跟踪系统,鼓励上述补贴对象在大型拖拉机、甘蔗收获机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便及时掌握机具作业等相关情况。

(五)发现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六)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二、调整部分补贴机具的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

(一)除甘蔗、水稻生产机械外,取消其他机具的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

(二)降低谷物联合收割机(含小型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自治区累加补贴额:谷物联合收割机(含小型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5%进行累加补贴。

上述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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