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机综﹝2016﹞7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者利益和财政资金,现就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配套发动机标志标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动机铭牌
1、铭牌内容。铭牌至少包括以下标注内容: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等信息。
2、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
3、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
4、铭牌固定。铭牌必须安装在发动机的显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提倡铆接。
二、发动机出厂编号
1、出厂编号的编制。发动机必须有的出厂编号,编号方式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编制。
2、出厂编号的打印。出厂编号必须打印在发动机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不易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三、发动机合格证
1、发动机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发动机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2、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至少有: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等。
3、合格证上必须加盖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检验章必须体现生产企业名称。
4、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手工填写。
四、其它要求
1、在铭牌、合格证及补贴辅助系统中,生产企业提供同一台发动机的型号必须完全一致;在铭牌、合格证、机体钢印及补贴辅助系统中,生产企业提供同一台发动机的出厂编号必须完全一致。
2、请各生产企业在销售农机补贴产品时,随机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的拓印膜给购机者。
3、各农机生产企业请按上述要求配套发动机。凡配套发动机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