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机发〔2016〕22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2015年,我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环节的工作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全区工作总体顺畅。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体系,现就2016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规定的补贴对象不变,但不包括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补贴对象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在指标确认书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三、要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反映集中的产品,要列为重大督查对象,加大调查力度,紧密跟踪,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延误。要实行补贴产品资质严管,对于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撤销、产品型号或结构变更未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鉴定、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等产品,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产品实物与证书不符、以小套大等行为予以严惩,维护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广大农牧民的切身权益。
四、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出现违规问题,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在自治区备案,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其中问题较典型的,报自治区给予全区通报。企业被约谈、通报批评,再次出现严重违规的,视为诚信存在严重问题,予以取消补贴资格处置。违规企业或产品被取消补贴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企业负责。约谈企业须2人以上(含2人)同时进行,并有约谈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等于年底一并由盟市集中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五、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根据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等规定,规范使用铭牌;经销企业发现铭牌使用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提出并配合整改。对于企业落实标识规定不到位的,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所在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经自治区研究后进行处理。
六、为解决补贴产品分类分档中同档产品出现个别补贴额畸高问题,2016年起,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启动“定额+比例”机制,即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后,个别机型补贴额高出其销售价格30%的,补贴系统自动以30%单独测算确定该机型的补贴额。“定额+比例”机制施行以后,如有个别机型出现比例测算遗漏的,该机型产品所属企业应在补贴额一览表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逾期企业未主动报告,事后纠正的损失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七、2016年起,各盟市分配所属旗县农机补贴资金意见,须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目的是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对于上半年、上年度工作出现明显问题,或兑付资金有明显差距的旗县,盟市应大幅减少甚至不予安排下半年或下年度补贴资金。盟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资金安排偏差的,自治区及时纠正;对于较多旗县存在兑付资金问题的盟市,自治区停止安排下半年或者下年度补贴资金。为了避免旗县兑付资金问题影响一个地区的绩效考核成绩,盟市农财两部门协商后可对所属旗县择情进行补贴资金直接管控。
八、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在上、下半年对所属旗县执行农机补贴政策的情况分别巡查一次,进行政策宣贯,指导工作开展,发现解决问题;自治区也要进行年度巡查。各盟市要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无视要求任意作为的行为、特别是消极对待不作为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并报备自治区;自治区择情进行全区通报。凡自治区通报的案例,均抄送涉案地区人民政府,便于政府掌握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促进政府加强干部管理。
自治区将2016年作为“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管理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新形势下自觉执行政策的意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通过一年努力工作,切实实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工作明显进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