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外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2015年8月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中“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至第5年的12月31日。”规定,我区严格执行。
我局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分类分档工作的通知》所提“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的产品,且有效期包含2016全年”,指的是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7月15日后的仍然有效,2015年7月15日之前的证书无效,取消补贴资格。
特此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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