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是一项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200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之规定,是在当时实行按“比例补贴”的背景下作出的。多年来,财政部、农业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持续推进改革创新,从2008年起,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不再按“比例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等诸多条款已不再适用。
实行“定额补贴”后,补贴额是按照不高于该档所有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定,同类同档但不同企业产品的补贴比例有的较30%高一些,有的低一些,均属正常,对此我部已有明确意见,具体见农办机〔2015〕15号文。各地要正确把握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请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和刘云山同志的总结讲话,深入学习领会,切实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指导农机购置补贴创新完善和规范实施。
另请到审计署官网下载《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20号),并组织学习。
农机化司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