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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公告

   2016-03-08 农业部6240
  6.8.2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规定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内容至少包括:被测参数名称、测量范围和准确度要求。准确度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如需规定主要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等级要求时,可作为资料性附录给出推荐使用的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量程和准确度等级。不能根据大纲起草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来确定。

 

  注:准确度无需标注正负号。仪器分辨力与准确度是两个不同的术语。

 

  6.8.3样机(样品)确定

 

  规定样机(样品)的获取方式、数量、用途、送达方式及鉴定后的处置方式。根据产品和行业的特点,样机(样品)可以采取制造商(申请方)送样或鉴定机构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取。样机(样品)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经制造商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时,应规定抽样地点、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需要抽取备用样机(样品)时,应对备用样机(样品)的存放地点、启用条件和用途做出规定。

 

  对同一制造商按系列生产的一定范围内的产品,能够以其中一个机型代表的,应实行涵盖鉴定的方式。实施涵盖鉴定的,应明确涵盖条件,给出涵盖机型需要补充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示例:

 

  样机(样品)由制造商(申请者)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或生产线上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台(在市场上和使用现场获取样品不受此限制),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试验鉴定,1台备用。样机(样品)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时,样机(样品)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样品)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样品)重新试验。

 

  6.8.4鉴定方法

 

  宜选用标准方法和农机行业通行的试验、调查和考核方法。

 

  6.8.5生产量和销售量

 

  规定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达到的生产量和销售量。

 

  6.9初次鉴定

 

  6.9.1一致性检查

 

  规定产品的一致性检查的重要结构和特征参数及其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检查方法及判定规则。

 

  确定的重要结构和特征参数,应能反映申请鉴定的产品特征,并与鉴定工作对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程度相匹配。

 

  初次鉴定时,一致性检查应以制造商的产品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进行判定。

 

  6.9.2性评价

 

  规定性评价的内容(项目)、方法及判定规则。

 

  性评价一般应对产品的性能、防护、信息及装备等内容进行试验和检查。性能应根据具体产品进行识别。防护一般指外露运转件、高温部件的防护,以及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信息一般是指标志、操作的说明等;装备一般指灭火器、带等。性评价应执行但不限于相关的、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明确防护和使用信息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方法。

 

  6.9.3适用性评价

 

  规定适用性评价的内容(项目)、方法及判定规则。

 

  应采用选点试验与用户调查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选点试验至少在一个有代表性的作业条件下进行,其内容一般包括主要作业性能及与适用性相关的其他性能。

 

  6.9.4可靠性评价

 

  规定可靠性评价的内容(项目)、方法及判定规则。

 

  鉴定机构独立完成的,宜采用NY/T2453和NY/T2613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价。

 

  主推的农机产品,宜采用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试验法进行评价。

 

  可以采信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试验法完成的可靠性试验报告进行评价。

 

  根据产品和行业特点,允许在大纲中给出新的合理的可靠性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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