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玉龙目前生产销售的全自动液压打包机产品与陈广大按照2011年6月14日《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提供的全自动废纸打包机存在实质差异,玉龙公司目前生产销售的打包机不涉及任何陈广大个人拥有或牵头研发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2)湖北玉龙目前生产销售的捡拾式方捆压捆机产品不涉及任何陈广大个人
拥有或参与研发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3)湖北玉龙目前生产销售的破碎式方捆压捆机不涉及任何陈广大个人拥有或参与研发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4)湖北玉龙不存在需要按照《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停止目前打包机产品生产销售业务的情形,也不存在需要按照《技术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就现有打包机和压捆机产品的生产销售向陈广大支付利润分成的情形;
5)湖北玉龙对目前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所涉及的全部技术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利和权益,不存在任何权益负担和受限情形,亦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且任何人(包括陈广大)均无权对该等知识产权及相关经济利益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3)原始股东对诉讼案件的承诺
湖北玉龙与陈广大的技术合作诉讼案件中,如果该未决诉讼对湖北玉龙和或星光农机造成任何直接和或间接、已经发生和或未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全部由原始股东承担,该案件的经济或其他法律责任不应由湖北玉龙和星光农机承担。
四、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收购标的名称
本次收购的目标股权为许玉国持有的湖北玉龙51%股权。
2、交易双方法定名称
转让人:许玉国
受让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3、收购价格
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北玉龙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协商确定许玉国所持有的湖北玉龙51%股权的作价为15,300万元,对应许玉国承诺的湖北玉龙2016年、2017年、2018年三个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全体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平均值3,000万元的10倍市盈率。
4、支付方式
(1)公司将湖北玉龙按公司要求完成对湖北玉龙的审计、评估且出具相关报告等事宜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十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公司将于本次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公司章程变更并完成相关董事会人员的工商备案后十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13,300万元:
1)将4,300万元的转股款扣除公司代扣代缴本次交易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后的剩余款项支付予许玉国;
2)将转股款尾款9,000万元支付至湖北玉龙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购专用账户”),湖北玉龙收到该转股款尾款,视为公司已付清取得目标股权的全部对价并已无争议的取得目标股权,该转股款尾款的支取须经公司的财务总监和湖北玉龙的财务总监共同签名及湖北玉龙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进行。
5、湖北玉龙借款的偿还和业绩承诺补偿
(1)湖北玉龙按将按以下方式向许玉国分期支付收购专用账户中的转股款尾款:
1)期还款
湖北玉龙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的二十日内依据下表所示不同的年度税后净利润向许玉国支付期转股款尾款(以下简称“期还款”):
2016年年度税后净利润(万元)期还款(万元)等于或多于3,5003,5001,500至3,500之间(含1,500,不含3,500)2016年度税后净利润金额低于1,5000
2)第二期还款
湖北玉龙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的二十日内根据下表所示不同的年度税后净利润向许玉国支付第二期转股款尾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还款”):
2017年年度税后净利润(人民币万元)第二期还款(人民币万元)等于或多于4,0004,000
1,800至4,000之间(含1,800,不含4,000)2017年度税后净利润金额低于1,8000
3)第三期还款
如湖北玉龙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累计年度税后净利润高于或等于9,000万元,则湖北玉龙应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的二十日内向许玉国支付第三期转股款尾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还款”),以及转股款尾款使用所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以下简称“转股款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