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方式。”戴振秋表示,“立法原则应该是总体补偿原则。即由全社会共同分担农业风险的保障责任。”
同时,立法应该有政府扶持原则。即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行政上的必要支持。从国外实践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好的,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像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
各国举办农业保险主要有两种政策目标:一种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适当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种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的目标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建成小康社会,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打好坚实的基础。”戴振秋认为。
在农业保险立法实施方式方面,戴振秋建议,农业保险立法应明确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农民的投保心理与规律,利用多种行政和经济手段吸引农民投保,以达到足够的投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