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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中需做好耕地质量保护

   2016-03-23 人民日报6350
核心提示: 土地流转可以农村资产、促进规模经营和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其风险在于,由于监管政策不合适,可能导致耕地质量下降、损毁
    土地流转可以农村资产、促进规模经营和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其风险在于,由于监管政策不合适,可能导致耕地质量下降、损毁,甚至非粮化、非农化。

    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是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耕地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和利益并不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从粮食角度出发,有耕地保护的动机。但家庭承包者对耕地的心理比较复杂,为了追求益,免不了掠夺式生产。

    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没有明确的质量约定和监管约定。对于短期土地流转而言,农民大多是自发流转,合同中对耕地质量保护或有或无。即便是长期流转给企业时,合同模板中虽有耕地质量事项,但往往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科学指标。

    这种情况下,流入主体一般不会主动关心耕地质量保护问题。流转土地后,目前一些人种植蔬菜、林果、花卉、养殖,甚至以设施农业等名义,打擦边球改变耕地用途,也有甚者搞休闲度假村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

    在现实经济收入化的过程中,农户或流入主体的耕地保护行为是否发生,关键在于耕地保护劳动投入是否能得到相应补偿。缺乏优惠政策引导,加之农户和流入主体对耕地保护的复杂心理,耕地质量保护在土地流转中堪忧。因此建议:

    在政策法规层面,明确经营权流转中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受益主体。目前,应该按照现行耕地流转“非农化”禁止性规定,完善对耕地“非粮化”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对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更要引导进入产前、产后,而不仅仅是农业种植的产中。

    在合同引导层面,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耕地质量保障金制度。在合同中,细化流转耕地的质量状况约定,一旦违约,保障金将作惩罚损害赔偿金。建议研制合同模板,体现耕地质量保护的可操作指标。

    有关部门应该成立耕地质量保护专家组,制定耕地质量保护监管指标,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管、监测和保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耕地承包者和经营者以及村集体组织,在耕地流转用途监督和质量监管方面的作用。

    建立耕地流转质量保护示范区,探索农村土地流转中耕地质量保护的引导政策、耕地质量指标、合同约定模式、监管运行机制、经济补偿方式和耕地质量保护效果经验模式,为大范围推广流转中耕地质量保护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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