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联〔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未做调整部分按原方案执行。一、关于补贴品目的确定
2016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在农业部发布的品目范围内选定,重点补贴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机具,删除对农业生产作用不大、价值较低、难以监管的补贴品目。调整后的补贴品目见附件,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此补贴品目进行取舍,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的确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5〕29号)文件精神,已发布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停止执行。我省将按照“粗细相宜、参数准确、便于核查”和“不高于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低于上年相应档次补贴额、参考相邻省份补贴标准”的原则,制定发布《湖南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文)。
三、关于补贴限额审批权限
调整“购机大户”标准:个人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2台(含2台)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5台(含5台)以上,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购机大户”程序办理。下放补贴限额审批权限:同一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不再报省农机局审定。
四、关于补贴办理流程
一般申请人,先购机再带机到补贴受理点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办补贴。购机大户先到受理点录入《申请表》,审批通过再购机,带机到受理点申办补贴。牌证管理机具凭行驶证到受理点申办补贴。
补贴品目和补贴额以农机部门审核通过打印输出《申请表》上标明的为准。
五、强化办理责任
取消经销商录入《申请表》权限,不再录入《供货信息表》。《申请表》、《机具信息表》由县乡农机补贴受理点受理人员录入,人机合影照片、铭牌照片由受理人员拍摄上传,机具编号、发动机号等由企业随机具一并发送分配到补贴系统中,由受理人员在系统中对照点选。录入信息时要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违规风险提示,要求他们对《违规风险提示表》上的内容逐一回答,并在表上签字存档。受理人员对录入信息负责,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真人、真机、真用、真价。
六、强化补贴机具销售监测
各县市区农机局要加强对本县市区补贴机具销售市场监测,每周最少监测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整档产品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40%或单个产品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60%的,由县局作出决定,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报告省农机局进行调整。市州农机局也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补贴农机具市场监测,定期轮查,督促和帮助县市区做好监测和管理。
七、规范补贴机具经销行为
购机人自主选择经销商,签订《补贴产品购销合同》,明确机具品目、型号、配置参数、销售价格、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退货、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购销过程产生的纠纷按《合同法》等法规依法解决,各县市区农机局和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规范经营行为,履行承诺。
八、严惩违规行为
县市区农机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产销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可约谈告诫、可暂停或停止对相关产品的补贴受理;对严重违规产销企业产品,报市州农机局复核,市州农机局书面向省农机局提出取消补贴资格或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的建议;企业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开发票、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市州农机部门查处或移送。重大违规案件和涉及多个市州的,由省农机局查处或移送。县(市、区)农机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违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可采取不予结算、追回补贴款、取消补贴资格、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等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范围.xls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