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知要求,新大纲颁布实施前,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关于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的情况,通知明确“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证书颁发机构自得知公布情况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同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机械化鉴定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鉴定工作任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鉴定机构积极受理企业申请,及时分配落实鉴定任务。具有部级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要积极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省级鉴定机构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要积极受理外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无鉴定能力的,要主动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鉴定申请。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合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