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鉴(检)函〔2016〕56号
各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推广鉴定标志规格样式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不再统一制作标志,请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自行制作使用,总站不再接受标志订购申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6年4月12日
农机鉴(检)函〔2016〕56号
各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推广鉴定标志规格样式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不再统一制作标志,请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自行制作使用,总站不再接受标志订购申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