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起,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即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但随着形势发展,“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亟需调整完善。
特别是在提高政策效能上,改革需求显得更为迫切。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
因此,2015年,我国启动了“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根据2015年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在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上述《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此次印发的《通知》称,从试点情况看,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操作简便,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其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
在耕地地力保护方面,《通知》规定,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方面,《通知》规定,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此外,《通知》指出,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通知》指出,“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
文件指出,当前我国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而通过政策引导,有利于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此外,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