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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规制

   2016-04-28 九江县法院7230
核心提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征收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特点,且缺乏统一的具体明确的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的征收面临巨大的困难。
   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征收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特点,且缺乏统一的具体明确的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的征收面临巨大的困难。随着居民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为农村土地的征收提供了契机。笔者认为,在城镇化大背景下,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地方应完善相关的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征收补偿机制,完善相关的征收补偿程序,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征收,补偿机制,征收程序,社会保障,纠纷解决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由于我国法律对征收土地适用的是补偿机制,相关标准较低,无法保障失地和失房农民的基本生活,我国的农村土地的征收亟需变革。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手段取得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征收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指导,具体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所构建。

 

   1、宪法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确定了土地征收或征用适用的是补偿机制。

 

  2、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重申了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和补偿标准,《物权法》对土地的征收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主要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公告的具体规定。

 

  (二)征收和补偿安置程序现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如下:

 

  1、批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审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务院的审批,如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除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征地公告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公告的地址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

 

  3、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旦征地被审批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具体程序为拟定方案→予以公告→听取意见→报请批准→组织实施。

 

  对补偿有争议的,进入争议程序,具体为有争议→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具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土地的使用权人即农民所有。

 

  (1)征收耕地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以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基数乘以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不得超过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由省级政府规定。

 

   (2)征收其他土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参照耕地标准制定。

 

  (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金

 

  二、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规定,关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征收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但这些规定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程序等。

 

  (一)法律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或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仅指能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利益,但实际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范围被无限的扩大,因为只要涉及征收土地或房屋,就必须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地方政府为了卖地就必须进行土地或房屋征收,一旦作为商业性质的土地或房屋征收就必然会扩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被征收人却不能对是否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提出异议。因为政府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缺乏,导致了大量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纠纷的存在。

 

  (二)征收补偿机制不合理

 

   从宪法、土地管理法再到物权法,均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适用的是补偿机制,而且是适当的补偿原则,与美国的公平补偿原则和日本的公正补偿原则相区别,这是由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决定的。即使法律确定的是征地补偿机制,但也存在周多的不合理。

 

  1、征收补偿范围过窄

 

   征地补偿的范围决定了补偿的广度,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仅能获得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该部分费用也只是与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一部分损失,即补偿的是直接损失。对于失地农民所失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择业成本等其他相关的间接损失,法律明确了不予补偿。现有的补偿范围过窄,与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所违背,也与推进城乡一体化不相符,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益。

 

  2、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和被征收土地将来的土地用途及其收益,也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间接损失。既没有考虑土地的现有用途,也没有考虑日益上涨的居民生产生活成本。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获得的仅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且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且赋予了省级政府制定相关标准;对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明确了为被征地前三年产值的6-10倍,但该补偿费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并非农民个人享有;对于安置补助费,除非不接受安置才由被征地农民所有。按被征地的产值倍数计算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降低了被征地的土地价值。在我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特殊国情下,现有的征收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标签: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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