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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补充调整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核心提示:闽农计〔2016〕106号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

闽农计〔2016〕106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补充调整如下:   
    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  
    对农机补贴产品资质条件实行改革,降低试点补贴产品准入门槛。试点品目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取消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这一前置条件,凡取得法律授权的第三方质量认可,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2016年,我省对12个市场成熟度较高、风险可控性强的补贴品目先行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具体品目见附件)。
    二、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额
    (一)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删除送料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等2个品目,增加种子清选机1个品目,经调整后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0个小类55个品目。
    省级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种子清选机、种子烘干机 2个品目调整和归并到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经调整后的省级特色农业机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6大类7个小类9个品目。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今年将继续对部分新增特色农业机械实行补贴,相关产品分类分档标准、补贴额待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调整部分品目分类分档标准。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通用类5个品目增加7个分档,1个品目中补贴额一致的分档合并成3个分档;非通用类5个品目增加7个分档。
    (三)调整部分品目或分档补贴产品补贴额。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通用类11个品目110个分档调减补贴额;非通用类10个品目17个分档调减补贴额。省级资金对粮食烘干机、轮式拖拉机(75-140马力以下)、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耕整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中耕机、风送式喷雾机、培土机、手扶拖拉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12个品目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对插秧机品目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省级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对电烤笋烘干机等2个品目4个分档调减补贴额。
    省农业厅将另行公布经调整后的《福建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简化手续,进一步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
    (一)购机者在申请补贴额较低的农机补贴产品时,可以不用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补贴申请下放到乡镇一级,经费可由省级绩效奖励经费中支出。
    (二)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服务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如因没有承包地等无法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品目一览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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