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投诉实际情况,太和县消保委立即联系投诉人孙某、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展开调查。经县消保委走访调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该台玉米收割机使用过程的相关证据,得知2015年9月24至2015年10月2日孙某使用该玉米收割机期间,该机不同部位维修了6次,主要是油路、液压存在问题。 10月4日,孙某把该玉米收割机开到太和县某机械销售公司要求退货,遭到经销商拒绝。而收割玉米季也就半个月的时间,孙某的玉米收割机9天内坏了6次,严重影响了其收割玉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月20日至5月3日,太和县消协组织投诉人孙某、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进行了多次现场调解,向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孙某退货,已付款6万元扣除费用0.3万元,退其5.7万元。对此调解结果,投诉人孙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玉米收割机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本案中,消费者孙某购买的某品牌玉米收割机仅仅使用9天, 9天之间6次发生故障,说明该收割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作为销售者和经营者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售后责任,为消费者孙某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