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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关于外省企业提交农业机械登记信息的通知

   2016-05-24 6400
核心提示:桂农机监办〔201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

 桂农机监办〔2016〕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及自治区农机局的要求,自治区农机局不再对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进行审定,也不再编制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外省通过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或省级农业机械技术鉴定、省级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鉴定结果信息及获证企业信息,需要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登记管理操作系统的,由获证企业向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提供以下信息:

一、提供拖拉机产品登记信息表(附件1)或联合收割机产品登记信息表(附件2)

二、提供省(部)级以上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及报告、推广鉴定证书及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有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印章

三、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产品照片(正前、正后、左右侧前方45°彩色照片各一张;背景为纯色,jpg格式,比例为4:3)。

四、提供公布获证产品鉴定信息的文件或部(省)级农机部门官方网站网址。

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并据此做好相关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1.拖拉机产品登记信息

      2.联合收割机产品登记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        

      2016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1.拖拉机产品登记信息

          2.联合收割机产品登记信息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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