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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机鉴定站关于装配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受理事项

核心提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5号)规定及GB 20891-2014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5号)规定及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要求,针对农机产品装配柴油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问题,结合我省装配柴油机农机产品的现状,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装配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受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农业机械的省级推广鉴定申请。

  二、已受理的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农机产品,2016年12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工作的,鉴定终止。

  三、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规定,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特此通告。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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