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崔某利用代某的身份信息和购买发票,虚构一台东风900轮式拖拉机的销售记录,使用濉溪县农丰农机销售部的资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骗取补贴款2.57万元,该机并未实际售出。后该拖拉机于2013年实际销售给濉溪县韩村镇光明村村民杨某,杨某申请获得农机补贴2.5万元。2015年10月14日,崔某将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款2.57万元予以退还,同年10月19日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