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性铭牌,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防护装置。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后,依法追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