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侯红斌伙同被告人侯治国从尧禾街道雇佣玉米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前往白水县尧禾镇水苏村南吊针地里,将被害人侯红梅种植的路南和路北两块玉米地(约6亩)的玉米盗走,并于次日将所盗玉米在尧禾街道收玉米处销售,共获赃款2100余元,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价值50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红斌、侯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盗值50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二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第七十二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