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在农业部公布的“对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32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的用途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已有442个县(市、区)开展了审核备案工作,流转土地的工商资本共缴纳风险保障金1.98亿元。不过,相对于高达4.47亿亩的土地流转量,1.98亿元的风险保障金显然无异于杯水车薪。
在实地调研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流转土地风险保障金的缴纳普遍存在难题。
“一个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是,这个风险保障金非常占用我们的流动资金,流转期都在五年十年,那么这一大笔钱就这么闲置着?我们做农业生产,本身就已经是重资产了,也许这一交风险保障金,企业资金链一下子断了说不定就真垮了。”一位在河北流转数千亩耕地的公司负责人说,“另外,又该如何保障我们的风险保障金的?流转十年后,数十万元的费用如何确保退得回?”
收风险保障金为农民兜底
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
为规范土地流转,今年7月,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规范特别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而为了避免土地流入方因经营困难等问题导致的风险,多地方已开始征收“风险保障金”。农业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65个地级市(州)和271个县(市、区、旗)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442个县(市、区)开展了审核备案工作,共缴纳风险保障金1.98亿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当前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模式的地区包括四川彭山、湖北武汉、安徽合肥等,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为例,当地通过推行“三级土地预推—平台公开交易—资质审查前置—风险应急处理”的土地流转四步机制,为防范项目烂尾、租金打水漂的风险而采取了“事前审查+事后兜底让农民零风险”的方式。
而在安徽合肥,亦通过成立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向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受让方收取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实行缴纳企业专户存储管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返还本息。当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乡镇政府首先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以确保土地转出方利益。
企业负担加重不大愿意买账
然而,相对于高达33.3%、4.47亿亩的土地流转量,1.98亿元的风险保障金仍是僧多粥少。但其尴尬在于,许多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运作的企业对此表示“难以买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走访多家在山东、河北等地流转较大面积土地的企业发现,对于企业而言,虽然认同风险保障金对于流出土地的农户的保障作用,但在企业的具体营运实践中,收取风险保障金的方式将为其带来资金使用成本增加、流转到期后资金如何顺利撤回的困惑。
“一个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是,这笔钱应该交给政府里哪个部门呢?实际上现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收这笔钱,许多地是通过设立地方平台来运作,这样来将政府收取保障金的行为合理化,但是一来这样的程序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门槛和成本,或者说等于多了一道审批,而这个审批权限来自于政府下辖企业,这让我们相当为难,一方面我们流转土地都是在五年、十年,如果按照一亩地1000元钱的保障金,那么1000亩地就是100万元,作为保障金,是不是要沉淀五年、十年?可是如果这100万元用于投入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呢?”一位在河北流转数千亩耕地的公司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另外,又该如何保障我们的风险保障金的?流转十年后,数百万元的费用如何确保退得回?当县级政府换届、地方平台发生变动,如何保障保障金的?”
“我刚刚租了地种麦子,作为粮食,回报率比经济作物还低,而在风险保障金制度下,我认为我确实无法负担这些额外的资金占用。”另一位在山东流转土地进行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则认为,“这就好比说,我要做100万元的生意,我先得拿出另外的100万押在那,如果我经营不下去、发生风险,可能不仅这100万没了,那100万的押金也没了。这个事情说出来简直太残忍,有什么行业的生意是这样做的呢?”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工商资本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随着本区域内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多,我们一直在研究这个事情,也在与企业沟通,目前是对土地流转收取每亩1000元的复垦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也一直在提,但是实际上,目前为止连复垦保障金还没收上来。”一位河北地方政府农业局人士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因为我们还没有成立地方平台公司来为我们收取这笔费用,我们政府内并没有一个部门来直接跟企业收取,但对于是否成立这样的地方平台公司,实际上我们还是处于斟酌之中,一方面,能保障农民利益自然是好的,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流转土地进行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