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麦收前,农民李某被一种业公司的青椒广告所吸引,第二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种业公司。同年9月下旬,大棚里的青椒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广告完全不符,外观尖长且皮薄,口感酸涩,而且只有两个或三个“心室”。事后,李某将种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产量高、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原告,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最后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赔偿金2.2万元。
适用法条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以案说法
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是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危害的一种商品,它不仅带来大面积农作物减收、绝收和农田浪费,还会耽误农时,使农民一年或一季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
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是对于杂交种子,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危害极大,减产一般能达到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老品种冒充新品种,或者用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
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或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或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等,即使种子纯度等指标都很高,但仍会造成减产;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或者没有标签,是假种子,但与前述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适用法条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以案说法
这里的购种价款,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作物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在种子使用权受到侵害时,为确保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农民朋友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以下证据:
购种发票。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的包装品。包装袋、包装罐内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留有未开封的样品。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林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前四种不是处理种子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任何程序(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