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现场。
近日,杭后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2015年7月23日,被告徐某从原告杭后某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米收获机,全价195500元,补贴后价格为125000元。徐某按补贴后价格交了现金55000元,下欠原告购车款70000元整一直未付。购机后,徐某因当年秋收作业时出现车体高温、收割株距过宽无法调整等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杭后某某农机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给付剩余款项并承担利息。
庭审中,双方情绪对立、争持不下,被告徐某申请同期买农机的十余名农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涉及农户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不宜贸然下判。庭后,法官来到被告农户家中,现场登机勘验了涉案玉米收获机。在了解了农机基本工作原理及本地玉米耕作现状后,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原告杭后某某农机公司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并积极联系厂家为农户检修农机,被告徐某表示立即支付下欠农机款。
一周后,双方按约定来到民二庭法官办公室,在法官的见证下现场给付。一场因农机买卖引起的纠纷,最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