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赵某、李某、翟某与郭某时任三原县陵前镇铁家村村干部,4人在协助陵前镇政府办理报食补贴过程中,共谋以他人名义为每人虚列耕种土地亩数侵吞粮食补贴资金。随后,4人以村民名义向镇政府申报粮食补贴并办理了惠农一本通存折,共侵吞粮食补贴款99237.46元。后来,郭某身故。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翟某在担任陵前镇铁家村村委会委员、主任期间,受陵前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办理粮食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侵吞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99237.4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某、李某、翟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郭某(已故)提起犯意,其余3人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将赃款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某、李某、翟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赵某、李某、翟某可宣告缓刑。
依据相关法律,赵某、李某、翟某因犯贪污罪,8月30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分别为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