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近日,我司收到《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第2批家用电动洗衣机等31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6〕385号)和《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第3批童车等31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6〕522号),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涉及脱粒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微耕机、植保机械等,另有一家微耕机生产企业拒绝接受抽查,有关情况详见附件。请你们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及拒抽企业的推广鉴定管理,从速作出严肃处理:
一、对于已经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不合格产品撤销其证书。
二、对于已经受理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不合格产品停止推广鉴定相关工作。
三、对于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三年内不予受理。
四、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的微耕机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附件:2016年第2和第3批监督抽查不合格农机产品及拒抽企业名单.xls
农业部农机化司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