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机综﹝2016﹞70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的要求,为做好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1、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含)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2016年12月1日以前购机者购置了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办理时间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
二、办理要求
2016年12月1日至31日,各县级农机部门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除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1、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发票必须是电脑开具。
2、申请时发票必须是原件,申请人必须是发票上开具的购机者。
三、其它要求
1、各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购机者和经销企业宣传本通知精神,特别是要将本通知精神告之辖区内每一位经销企业。要主动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平稳有序实施。
2、各设区市要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延长办理期间遇到有关问题。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