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6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精神,现就报送中央农机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统称“新产品”)归档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产品范围
1.报送的新产品应符合浙江省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新产品补贴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附件1)。
2.新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可以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3.被农业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填报。
二、报送要求
1.企业对填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产品参数配置须与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鉴定报告)失效等情况应于事前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鉴定报告)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造成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2.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http://202.75.221.11:85/),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产品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2)。
3.企业应在自助归档系统内上传品目归属证明(格式见附件3),所填报的品目应与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目归属证明信息一致。
4.企业对填写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适时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因企业未提前说明,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承担。
5.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将企业承诺书(附件4)、鉴定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品目归属证明等寄送至省农机局,其中企业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未寄送纸质材料的企业产品暂不予归档。
三、报送时间
网上自助归档系统开放至2017年2月底,我局将适时对报送产品信息按规定进行汇总整理。
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省农机局购机办;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
附件:1.浙江省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2.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
3.品目归属证明
4.企业承诺书
(附件1-4.rar下载)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