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机计发〔2016〕66号
各市、州、县(区)农机(农牧、农业)局(委)、相关农机补贴生产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国三”柴油机,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2.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及资金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3.我省将于尽快启动启用2017年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请相关配备发动机的补贴机具生产企业留意后续补贴系统启用通知,按要求及时完善企业和补贴产品信息。
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大本通知精神的宣传力度,广泛告知已购机者和辖区内的补贴经销企业。对于相关动力机械的补贴申请,各地须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和机具到位情况,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