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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重点

   2016-11-29 中山日报3580
核心提示: 在第三次农业普查中,土地流转成为此次普查重点,特别是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土地流转情形反映出来。土地流转都有哪些情形?
   在第三次农业普查中,土地流转成为此次普查重点,特别是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土地流转情形反映出来。土地流转都有哪些情形?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算不算土地流转?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不属土地流转
 
  所谓土地流转,必须是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到其他户(或单位)的土地。如果土地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就不是土地流转。
 
  因此,对于日益出现较多的土地托管或代耕代种现象,虽然形式上也实现了规模种植,但与规模化经营是有本质区别,并不属于土地流转的情形。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种植的决定权仍然在土地经营权所有者手中;二是土地种植收益仍然归属土地经营权所有者。
 
  在普查中,对土地流转的反映都是普查时点(2016年12月31日)的结存数据,不管流转多少次,都以最终流转结果为准。
 
  ■普查表对土地流出和土地流入有界定
 
  在普查表中,对土地流出和土地流入以及流入的方式有确切的界定。
 
  流出土地面积是指本户(或单位)拥有的耕地面积中,截至普查时点,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到其他户(或单位)的土地面积。
 
  流入土地面积是指截至普查时点,其他户(或单位)的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到本户(本单位)的土地面积。
 
  ■土地流入有转包、转让等六种方式
 
  具体来看,土地流入有六种方式。
 
  一是转包,指将其他农户、村集体或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某种形式转包给本户(或本单位)并从事农业生产。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代种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是转让,指经转让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转入方,由转入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支付兑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三是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出租,指经出租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租入方,按照双方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获得使用该土地的经营权利。
 
  五是入股,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并按股权进行利益分配。
 
  六是其他,指除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以外的其他方式。
 
标签: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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