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办发〔2016〕392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安装柴油机的农机办理补贴规定如下。
一、12月1日(含)后销售的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此前销售的,办理补贴时限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
二、安装“国三”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经销商(含进行直销的生产企业)须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如实标明“配置国三柴油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发票办理补贴。经销商对其提供发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生产企业不得通过贵州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向经销商提供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的机具出厂编号等信息(此前已提供的,由生产企业协调经销商通过补贴管理系统退货)。生产企业对农机产品的真实性及其经销商销售行为的规范性承担主体责任。
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以“国二”柴油机冒充“国三”的,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担购机者补贴损失,省农委视违规程度采取取消经销商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生产企业相关农机产品或所有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五、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本通知规定告知辖区内的购机者和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此件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