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纳入“红榜”和“黑名单”单位的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收购贮运企业,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明年元月,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将按照“红榜”和“黑名单”收集标准范围,收集有关信息,填写相关信息报送表,首次逐级上报、调查核实。纳入“红榜”的企业向社会发布,“黑名单”企业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屡次违规不整改的,由省农委发布。
据了解,“红榜”执行标准为:新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产品、驰名商标、商标等荣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等体系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近3年每年接受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2次以上,检测结果均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等。
而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检验报告、产地证明,或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红榜”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榜”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榜”企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20日内,由所在县级农业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报市级农业部门审核,报省农委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黑名单”,延长期限1年。
据了解,“红榜”和“黑名单”管理还与省、市农业部门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红榜”的单位,采用项目安排优先、政策倾斜等奖励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扶持项目,同时实行重点监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