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法官介绍,2016年1月9日11时许,家住沙雅县的吐某为他的拖拉机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费80元。
当日19时,吐某雇的司机驾驶拖拉机时撞死了一个人,吐某当时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没有出险。
吐某认为,自己既然已经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处理完事故后,吐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担负他向死者赔偿的9万元损失。
多次交涉无果后,2016年7月,吐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沙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他们有拒赔的理由,因为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未生效时期,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于24小时后生效。吐某说,他在买交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人并没有告诉他合同在24小时后才生效。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了吐某购买的拖拉机的交强险,双方的保险合同产生于签订合同的时刻,即2016年1月9日11时许,这个合同即时生效,保险公司所述“24小时后”生效时间的条款无效。吐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9万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担负吐某向死者赔偿的9万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12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担负吐某向死者赔偿的9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