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政策正在各地落地生根,农业、农村、农民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不可忽视土地(耕地)生产率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考察指标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忽略土地(耕地)生产率指标,尤其是在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我们习惯用劳动生产率指标,而且还易简化为劳动力的生产率。用这样的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都会好于家庭经营,即普通农户的一家一户经营方式。因为,无论是农业合作社,还是专业种粮大户,他们都占有了相对多的土地,即人均耕地数量高于普通农户的人均耕地数量。而农业生产的数量与耕地数量是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因此,如果单纯谈劳动生产率就不能衡量农业生产效率,不能真正代表农业现代化水平,而且还有可能降低了农业现代化水平。这与党和的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本来希望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保障中国的粮食供给。对于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而言,粮食自给至关重要。也在农业政策中多次强调实现粮食自给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了粮食自给,中国才能有战略上的。我们特别强调土地生产率,更为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人均耕地数量相对较少。按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论,在面积位居前12位的中,中国居第11位。而且,在我们的土地资源中,还有大量的土地不宜耕作,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只占国土总面积的10%多一点。在人均耕地相对不足的情势下,不论怎样改变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和经营机制,我们都不能忽略土地生产率的重要性。没有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意义空泛的,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很可能是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而带来的,而不是粮食亩产量提高而带来的。
坚持家庭经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基础地位
尽管中央在农业政策中也三令五申,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反对违背农户家庭意愿的强迫流转等行为。但在现实中,有些基层政府为了急于在农业农村发展上做出成绩,往往乐于求新求变,其结果就是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在描述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发展成就时,习惯上说截止到某某年,我们的专业大户有多少,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多少,比上年提高了多少。久而久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数量成为农业发展的主线索。实际上,这偏离了中央政策的精神,也对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利。当然,对中国农户的收入普遍持续提高也不利。农户家庭经营是中国的特色,也是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回首中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可以看到,尊重农户意愿、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发展农业时,我们的农业就获得了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就是一个例证。农业不同于工业,工业生产与气候无关,但农业的生产要不违农时,要防止各种自然灾害,同时,还要在作物需要的时候进行灌溉,如果不能灌溉,就要期盼风调雨顺。农业生产还要受到土地资源的限制,农业丰收与否与土地是否肥沃有关,与劳动投入的多少有关。中国农业家庭经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丰富的知识储备,比如有300多种农书流传了下来。这些农书指引农户家庭何时耕种,如何耕作,怎样节约地力,怎样尽可能多地提高农业产量,比如通过间作、复种都可以限度地提高农地效率,解决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而现在如果我们不考虑新技术在推广上的可行性,而是仅仅通过土地流转做大土地规模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浪费了地力,而且也对这些新型主体不利,因为他们有一些人不是农民出身,对农业只有表面的认识,他们对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较为简单。而对于在农业风险中成长的广大农户来说,已经有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智慧。这些智慧需要劳动的密集投入作为支撑,而家庭成员在灾害面前是不计成本的,因此,家庭经营具有公司化经营难以企及的一些抵抗力。
不可忽视农民(农户)的主动性
“小农经济”是我们描述中国农业社会经常使用的词汇。如果仅从家庭拥有的耕地数量上来说,现在中国农户家庭确实属于“小农经济”。明清时期起,户均耕地逐渐减少。到1936年,户均耕地只有18.4亩,农民人均耕地只有3.6亩。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人们便习惯称中国的农户家庭经济为“小农经济”。然而,“小农经济”渐渐地也有了文化上的含义,即人们把由于土地规模小造成的劳动力过于密集的投入等同于农户家庭在资源配置上的不理性,等同于农户不能像企业家那样进行利润化的计算,似乎农户天生就是弱者,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应该被淘汰或者被替代或者被引导的对象。然而,农民同其他任何经济行为主体一样,其经济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因而他们的理性符合实质理性要求。中国农村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包括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正是农民“理性扩张”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农民或者说农户理性在不断发展,而且为我们创造了伟大的经济实践。那么,我们就应在任何制度变迁中都尊重农户自身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等于原来的主体——农户,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能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实际上,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该以原来的农户为基础。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是农户追求自身效用化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是政策的结果,而不是政策本身。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他们的理性才会爆发出我们想象不到的创造力。而这一切,正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农村的践行之举。
着力培育非农就业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不是农业自身可以解决的。正所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解决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这也是四化同步所要阐释的内容。对于中国的未来经济发展来说,潜力的大小是由农业决定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问题。然而,农业补贴仅仅是办法中的一种。不能认为仅仅依靠农业补贴就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经济效率,不能认为通过补贴就可以实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最终要靠非农产业的发展,包括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其他一些新兴产业,只有非农产业发展了,农民才有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才能不断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土地才能逐渐失去其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从而让农业的规模经营自然而然出现。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民(农户)有驾驭非农就业机会的能力。而且,正是非农就业,让中国的农业逐渐发生着变化。非农就业是否重要,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粗略的分析。据统计数据,中国有耕地大约20亿亩。假定一个家庭农场的耕地规模为50亩,那么20亿亩可以容纳4000万个家庭农场。而我们现在农村的总户数大约为2亿4000多万户。假如按照有2亿农户计算,4000万个家庭农场占五分之一比例。假如我们的城镇化能够转移家庭农场以外的农户,那至少也要转移五分之四的农户。试问这样的一种劳动力流动景象没有非农就业作为农业发展的支撑,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支撑,农村会稳定吗?可见,非农就业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