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全州县某农机公司老板文某为了在经销农机具及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过程中获得陈某、朱某的关照,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送给陈某现金13000元、送给朱某现金8000元。
2014年,文某在本县李某等23名养鱼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向该23名农户销售了养鱼网箱养殖设备的事实,虚开补贴农机具销售发票,伪造农户与养鱼网箱合影的照片,假冒农户的签名,冒用农户的名义向全州县农机补贴办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陈某、朱某在明知23名农户的补贴申请材料的签名均由文某代签,且23名农户均没有到场申请的情况下,违反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与农机具核实手续等相关规定,陈某仍然对文某提交的造假申请资料在电脑上生成并打印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随后交由文某当场代替23名农户在上述两份材料上签名、盖手印。朱某明知上述过程且看见文某当场代替23名农户签名盖手印,却未予以制止且通过了审核。另外,陈某、朱某在参与上述农户的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审核,仍然将补贴材料交给全州县财政局,致使文某骗取了农机补贴款共计261万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朱某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财产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