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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耕毁约”:问题不能归咎于规模经营

   2017-03-01 农民日报2820
核心提示: “弃耕毁约”现象,应该来说是在价格波动情况下,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一轮选择,它也倒逼着新型经营主体去主动参与、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农业现代化必经之路走得更稳。
   “弃耕毁约”现象,应该来说是在价格波动情况下,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一轮选择,它也倒逼着新型经营主体去主动参与、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农业现代化必经之路走得更稳。
 
  现在正值春耕备耕的时节,但据媒体报道,不少地方出现了种粮大户“撂挑子”不干的现象。以山东省武城县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武城县有1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户,500亩至1000亩的种粮大户3户;而201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户、23户,“弃耕毁约”现象由此可见一斑,还有报道称富豪回家流转8000亩土地种粮,三年损失了1600万元。一些反思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声音开始出现,甚至对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异议。
 
  “弃耕毁约”现象的产生,表面上看是粮食价格下行,导致种粮的收益下降了,甚至赔本。以玉米为例,2014年的价格普遍在2.1~2.4元/公斤左右,而这两年由于玉米临储机制改革,价格放开,目前玉米价格普遍在1.5元/公斤左右,价格的大幅走低,导致每亩比以前少收三四百元。“种地越多,赔钱越多”,农户对种粮前景感到“悲观”,为了减少损失,只能“弃约自保”,或者干脆进城打工。
 
  粮食价格下行压力下,一些种植大户“弃耕毁约”的同时,另外一个现象也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即在有些地区,如我国玉米种植大省吉林省,却出现了相反的场景——不少种粮大户纷纷“逆市加码”,计划今年继续扩大规模经营面积。如吉林省公主岭市的一个种粮大户,去年种了2700公顷玉米,今年他则要扩大到1万公顷。因为在他的“账本”里,“团购”生产资料,每公顷种植成本仅为3500元,而普通农户则普遍要7000元;在产出上,他的单产要比普通农户高10%以上;在质量上,他生产的是一等、二等优质玉米,价格高。“一降两增”让他仍然有利可图。
 
  要注意到,在2012~2014年左右,玉米临储价格达到顶峰的时候,确实非常有利可图,土地流转金价格水涨船高,不少种粮大户疯狂“抢地”,一些“新手”“外行”,包括一些急功近利的工商资本等也纷纷进入,想分得一杯羹,这部分种粮大户的种粮水平、市场意识、抗风险能力等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在粮食价格大幅下降的今天,土地流转金却没有相应降下来,导致不少无法适应市场变化的种粮大户出现困难。
 
  其实,在当前形势下,出现了种粮大户“有进有出”的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价格周期,实际上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一个挑选、淘汰的过程。在这个时间点筹划扩大生产规模的,往往都是对粮食种植“内行”,市场嗅觉敏感,资金储备足的大户,其特点在于能够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退出的,包括一些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盲目进入农业,贪多贪快流转土地的人。也有一些大户不能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生产成本降不下来,产品品质提不上去。所以,“弃耕毁约”也好,“逆市加码”也好,说明这轮调整会让土地资源向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集中。
 
  从一个长远的、趋势性的角度来看,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专业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出路,决不能因为当前出现的短期性问题就轻易对适度规模经营之路加以否定,而是要看到,“弃耕毁约”的矛盾本身是价格波动、市场调整,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生产也同样会遭受损失。所以,“弃耕毁约”现象不应错误地归咎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现象本身也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轮调整,是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之路上的一个不可跳过的发展环节。
 
  但这并非意味着可以任由“弃耕毁约”这种现象继续恶化。因为这涉及到我国的粮食生产、农民土地流转金利益维护等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弃耕毁约”问题除了和粮食价格、土地流转金这两个的要素相关之外,它也集中反映了我国当前土地规模经营中面临的三大问题——贷款难、保险弱、政策难落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些问题必须要一一加以解决。
 
  贷款难。种粮大户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往往所需的资金量非常大,但种粮大户常常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人,很难从各类金融机构贷到资金。一旦出现资金周期性、流动性等问题,很难有周转的余地,导致经营能立不足。保险弱。种粮大户在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时候,农业保险最有可能成为化解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现实情况是各类保险公司制定的赔偿条件非常苛刻,理赔难,保险难以发挥实效。政策难落地。中央不断向农民推出强农惠农富农大礼包,如对于“晾晒难、贷款难、保险难”等问题,中央做好了顶层设计,也拨付了大量资金,但有些地方尚未出台配套细则,不配套资金,导致种粮大户很难用政策红利渡过难关。
 
  “弃耕毁约”现象,应该来说是在价格波动情况下,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一轮选择,它也倒逼着新型经营主体去主动参与、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农业现代化必经之路走得更稳。同时,它也反映出我国利用市场、政策等手段有效化解适度规模经营风险的能力尚存在不足,必须利用好政策、贷款、保险等多种手段,为种粮大户搭起一道风险的防护网。
 
标签: 弃耕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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