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海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屯昌县农业局、屯昌县财政局相继出台文件,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瓜菜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具体工作由屯昌农业局负责落实。经查,2011年9月,余某某作为屯昌致富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的业主,承建了坡心镇高坡洋、光明洋瓜菜大棚,并通过屯昌县农业局审批、验收,获得财政补贴资金。为了感谢吴某某在瓜菜大棚验收方面给予的帮助,余某某送给对方好处费13.5万元。
2010年12月,黎某某以屯昌枫绿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枫木镇奇石洋建设瓜菜大棚,并通过屯昌县农业局的审批、验收。为了瓜菜大棚补贴资金能尽快拨付到账,2012年春节送给吴某某4000元。
屯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