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讲,此改判不属于错判改正,属于重新从轻裁量。就案件本身的判决依据上看,当地法院依据的法条“非法经营罪”所形成的要件,在这个案件中可以成立。这位46岁的农民王力军在收购玉米时,确实没有粮食收购证,而据2004年的颁布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之后,才允许从事粮食收购工作。时至今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并没有被废止,依然是拥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规。
这个案件虽然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王力军在接受采访时说他在村里都抬不起头了,但把改判放大到同类案件、同种情形之中,又似乎有利于让包括王力军在内的更多人因此次改判而受益更多,至少粮食等农产品流通会更顺畅。
在肯定法进步的同时也需要看到,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之所以引发这么多非议、争议,根源在于过于简单粗略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面对具体的、复杂的经济行为时,往往显得大而无当、无所适从,最后很可能会陷入当事人非法生存、司法者选择性执法的怪圈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还得再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