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即,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4日向记者透露,备受关注的中消协对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雷沃重工”)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案,又有新进展。
中消协称,鉴于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更好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于2017年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9份补充证据。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被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22份。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中消协介绍,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侵害公众人身,污染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
中消协认为,此案涉及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且涉案车辆大多在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中消协称,此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此期间,中消协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与雷沃重工进行了四次会谈,督促其正视存在问题、对照中消协公益诉讼请求进行整改。
通过自查,雷沃重工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型车辆三万余台,其中已经售出两万余台;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九百余台,其中已经销售八百余台。
不过,对照中消协提出的六项诉讼请求,雷沃重工和中消协均提出了处理意见和表明了立场。
其中,对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表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对于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没有异议。
不过,对于风险、确认被告行为构成《消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诉讼请求,双方在风险的方案、费用承担、告知形式以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2017年2月27日,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补充证据9份。此案现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