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钦、韦某英、韦某荣、韦某原系广西横县石塘镇三联村委下香村委下香村居民,合伙成立有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从2010年开始,横县根据南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补助”)项目工作,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土地流转补助条件的对象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被告人周某钦、韦某英、韦某荣、韦某原得知上述补助项目及申报条件后,明知他们合伙成立的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不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取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四被告人经商量后,共同伪造相关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等虚假材料,虚构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2010年分别承包了横县石塘邓村经联社第八生产队的600亩、下香村经联社的553亩土地的事实,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贴,骗取补助资金23.06万元。所得赃款,除送2万元给时任横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石某及在办理申报补助的支出外,余下款项由四人平均瓜分并用于日常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韦某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周某钦、韦某荣、韦某英以横县灵竹源钦果蔬专业合作社名义申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骗取补助资金的事实,还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动员周某钦、韦某荣、韦某英到案接受调查;韦某荣、韦某英、周某钦接到韦某原的电话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各自参与本案的犯罪事实。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已向横县人民法院退出赃款23.06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钦、韦某英、韦某原、韦某荣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23.06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