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2017年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
2017年4月13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4号)、《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总体原则是:围绕推进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动态调整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补贴操作方式,切实提高政策效能,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补贴调整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精神,结合江苏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省建设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补贴品目范围
2017年我省补贴机具为10大类48个品目,详细品目需登录江苏农机化信息网,查阅发布的《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情况表》。
三、农机补贴标准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结合全省近几年连续敞开补贴、部分机具保有量较大的实际情况,调整全省农机补贴产品的购置补贴额。具体需登录江苏农机化信息网查询。2016年制定的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停止执行。
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限额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限额由80万元,调减为60万元。
四、补贴实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可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下年度省予以结算。
五、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补贴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
具体操作程序为:自主购机、补贴申请、镇级受理、信息公示、出具初审意见、镇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镇级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公示、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