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拖拉机出事故索赔遭拒
2014年5月2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皖01×××××拖拉机,沿店忠路行驶至店忠路撮镇镇王桥村一组时,与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碰,致夏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
后在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刘某赔付给夏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842元。考虑到这笔赔偿费用应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随后刘某便来到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保险赔付金。没成想,被保险公司以“刘某持C1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为由当场拒绝。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刘某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9842元赔偿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而面对诉状,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承认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驾驶员刘某持C1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按章理赔
经过审理,肥东县法院认为:皖01×××××拖拉机向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间内该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刘某在赔付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而面对保险公司对原告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不符的辩称,该院认为,变形拖拉机系由农机部门核发驾照,低速载货汽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驾照,刘某驾驶的虽是变形拖拉机,但亦是低速载货汽车,持C1驾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且交警部门亦未认定刘某属于无证驾驶,故对保险公司所辩称的刘某持C1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不符合规定,属准驾不符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刘某保险理赔金9842元。该案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