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白某受聘到邢台县会宁镇某农场从事管理员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白某入职后,农场老板张某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两年后,张某开始断断续续拖欠白某工资。至2016年9月底白某辞职,尚有23000元工资未能要回。为了报复张某,白某将农场的大型拖拉机和旋耕犁开回自己家中扣留。
2017年2月17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应支付拖欠白某的工资款23000元,另外需支付白某因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经济补偿金8946元。裁决生效后,张某迟迟不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白某向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员多次找到张某做工作,张某终于答应尽快归还欠款。张某表示其经营的农场早已资不抵债,白某开走的拖拉机和旋耕犁是租赁的,请求白某归还。
5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白某工资款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后,白某将拖拉机和旋耕犁归还张某,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