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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大豆补贴啥时候发?17年补贴改成啥样了?(后附方案)

   2017-05-24 农家快讯9990
核心提示:按照规定,大豆补贴都是第二年发放,比如15年的补贴是16年发放,因为要在当年的10月到次年3月进行采价来确定平均价格,同时在次年5月份开始进行发放工作。
    16年大豆补贴啥时候发?

    

    按照规定,大豆补贴都是第二年发放,比如15年的补贴是16年发放,因为要在当年的10月到次年3月进行采价来确定平均价格,同时在次年5月份开始进行发放工作。

 

    所以16年大豆补贴会在17年5月之后进行发放。

 

    这一之后,就不是1、2个月的时间了,我们可以看到,15年的大豆补贴,黑龙江省于16年7月8日才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豆方针报价补助资金发放作业的通知》,标志着大豆补贴发放正式启动。地方再接到通知后,还得安排发放具体流程,到咱农民手中又得拖后一个月以上。

 

    大家去年领导大豆补贴是啥时候?你们自己都应该清楚!所以大家不要指望发放太早!

 

    17年大豆补贴改革了!

 

    3月23日,发改委发布《2017年将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深化玉米等收储制度改革》,提出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实施和完善玉米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机制,同时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机制。

 

    这就等于取消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执行和玉米一样的政策,不会限定大豆目标价格,但是补贴具体按什么标准,很难搞清楚,毕竟玉米补贴的金额具体按照啥标准来的?谁都不知道,有点糊涂!

 

    总之简单一句话,玉米补贴是啥方式,17年的大豆补贴就是啥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大豆真的实行市场化+补贴,也许咱农民也就能赚个补贴钱!

 

    所以补贴的多少,和咱农民种大豆的收益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

 

    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完善大豆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86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相衔接,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和大豆,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二)统筹资金、统一政策。省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科学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和规模。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三)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引导扩大大豆种植,促进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面积。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2.在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二)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统计局、农委核实确认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原则上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

 

    (三)补贴程序。

 

    1.面积核实。每年6月至8月中旬,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按照省统计局、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座落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8月25日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将审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统计局、农委,同时,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和农业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玉米和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基础。8月底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将分县补贴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发放。9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统计、物价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补贴标准和省统计局、农委核定的分县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地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财政厅作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明晰补贴范围、测算补贴标准,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省统计局、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补贴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省农委牵头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加强玉米和大豆生产技术指导,提高粮食品质。省物价监管局主要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并会同省粮食局、农委做好玉米和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省农委、统计局、物价监管局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明晰补贴范围,研究测算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组织开展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等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读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各地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及时清楚了解实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工作责任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补贴面积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的申报事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统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补贴对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和组织商业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并对单位和个人兑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上报补贴面积不实不准的,省财政厅对多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缴,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拨付兑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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