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29日,林寿华冒充安徽省农机局工作人员分别打电话给连正、李锐,称可以为其办理农机合作社升级,在取得连正、李锐信任后以购买收藏币为由,让连正、李锐向其转账38000元、19800元。并指使吴龙龙,通过银行柜台提现的方式取走人民币37900元、19700元,吴龙龙将所取全部钱款合计57600元交给林寿华,林寿华分给吴龙龙6000元。另林寿华2008年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案发后,吴龙龙妻子向公安局退回赃款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寿华、吴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林寿华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林寿华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吴龙龙根据林寿华的指示帮助支取诈骗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吴龙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并退回赃款60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林寿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吴龙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千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