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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2号规定,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2号规定,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至第5年的12月31日。因此2013年获得的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农机推广鉴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请获得2013年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且拟申请有效期满续展的制造商(于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的产品),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续展受理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特此通知。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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